答:个体户场所使用证明可使用以下形式:
(1)使用自有房屋的,提交房产产权证明(复印件1份,核对原件);
(2)租赁房屋的,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复印件(验原件);
(3)市场内登记的,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(原件1份)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(复印件1份,加盖其公章);
(4)对于暂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,根据《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》,可由各区人民政府(新区管委会)街道办事处、居委会、社区工作站、园区管委会(工业园区、科技园区)市场开办管理单位、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、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,经营者可凭该场所使用直接办理工商登记。
(解答信息来源:深圳国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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